为防止锅炉炉膛爆炸事故发生,应严格执行《大型锅炉燃烧管理的若干规定》(电安生[1993]540 号)、《火电厂煤粉锅炉燃烧室防爆规程》(DL 435)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并重点要求如下:
6.1 防止锅炉灭火。
6.1.1 根据《火电厂煤粉锅炉燃烧室防爆规程》(DL 435)中有关防止炉膛灭火放炮的规定以及设备的状况,制定防止锅炉灭火放炮的措施,应包括煤质监督、混配煤、燃烧调整、低负荷运行等内容,并严格执行。
6.1.2锅炉炉膛安全监控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应严格执行《火力发电厂锅炉炉膛安全监控系统技术规程》(DL/T 1091)。
6.1.3 100MW及以上等级机组的锅炉应装设锅炉灭火保护装置。包括锅炉灭火保护装置在内的炉膛安全监控系统(FSSS)的主要功能至少应包括:炉膛吹扫、锅炉点火,制粉系统、燃油系统和燃烧器管理、燃料跳闸、燃油泄漏试验等。炉膛安全监控系统装置(FSSS)和就地控制设备电源应可靠,FSSS装置电源应采用两路互为备用的UPS供电,防止因瞬间失电造成锅炉灭火。火焰探头、炉膛负压等参与灭火保护的热工测点应冗余配置。
6.1.4加强锅炉灭火保护装置的维护与管理,防止火焰探头烧毁、污染失灵、炉膛负压管堵塞等问题的发生。
6.1.5 加强燃煤的监督管理,完善混煤设施。加强配煤管理和煤质分析,并及时将煤质情况通知锅炉运行人员,做好调整燃烧的应变措施,防止发生锅炉灭火。
6.1.6 新建锅炉投产、锅炉改造性大修后或当实用燃料与设计燃料有较大差异时,应进行燃烧调整试验。
6.1.7当炉膛已经灭火或已局部灭火并濒临全部灭火时,严禁投助燃油枪。当锅炉灭火后,要立即停止燃料(含煤、油、燃气、制粉乏气风)供给,严禁用爆燃法恢复燃烧。重新点火前必须对锅炉进行充分通风吹扫,以排除炉膛和烟道内的可燃物质,要制定和落实防止一次风机启动将制粉系统存在积粉集中吹进没有点火的炉膛的技术措施。
6.1.8严禁随意退出火焰探头或联锁装置,因设备缺陷临时退出时,应按照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事先做好安全措施。严禁在FSSS装置退出情况下进行锅炉启动。
6.1.9 加强设备检修管理,重点解决炉膛严重漏风、给粉机下粉不均匀和煤粉自流、一次风管不畅、送风不正常脉动、堵煤(特别是单元式制粉系统堵粉)、直吹式制粉系统断煤和热控设备失灵等缺陷。
6.1.10加强点火油系统的维护管理,消除泄漏,防止燃油漏入炉膛发生爆燃。对燃油速断阀要定期试验,确保动作正确、关闭严密。锅炉点火前应进行燃油系统泄漏试验,合格后方可点火启动。
6.1.11新机组整套启动调试期间,应加强对火焰检测装置的调整。保证锅炉在高、低负荷以及适用煤种下都能正确检测到火焰。
6.1.12设置有等离子点火装置和微油点火装置的锅炉,制造厂和设计单位应按照《火电厂煤粉锅炉燃烧室防爆规程》要求,确保等离子点火、微油点火装置控制逻辑满足锅炉安全运行要求。
6.1.13对配有等离子点火装置的锅炉,启动前要对对应煤仓燃煤进行校验,保证符合设计煤种要求。燃煤煤质严重偏离设计煤种时,严禁用等离子设备点火启动。
6.2 防止严重结焦
6.2.1锅炉实际用煤应尽可能符合设计煤种(或校核煤种)。当实际煤种偏离设计煤种(或校核煤种)较多时,应重新进行锅炉燃烧调整试验。
6.2.2运行人员应经常从看火孔监视炉膛结焦情况,一旦发现结焦,应及时处理。
6.2.3锅炉吹灰器系统应正常投入运行,防止炉膛沾污结渣造成超温。
6.2.4 受热面及炉底等部位严重结渣,影响锅炉安全运行时,应立即停炉处理。
为防止锅炉炉膛爆炸事故发生,应严格执行《大型锅炉燃烧管理的若干规定》(电安生[1993]540 号)、《火电厂煤粉锅炉燃烧室防爆规程》(DL 435)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并重点要求如下:
6.1 防止锅炉灭火。
6.1.1 根据《火电厂煤粉锅炉燃烧室防爆规程》(DL 435)中有关防止炉膛灭火放炮的规定以及设备的状况,制定防止锅炉灭火放炮的措施,应包括煤质监督、混配煤、燃烧调整、低负荷运行等内容,并严格执行。
6.1.2锅炉炉膛安全监控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应严格执行《火力发电厂锅炉炉膛安全监控系统技术规程》(DL/T 1091)。
6.1.3 100MW及以上等级机组的锅炉应装设锅炉灭火保护装置。包括锅炉灭火保护装置在内的炉膛安全监控系统(FSSS)的主要功能至少应包括:炉膛吹扫、锅炉点火,制粉系统、燃油系统和燃烧器管理、燃料跳闸、燃油泄漏试验等。炉膛安全监控系统装置(FSSS)和就地控制设备电源应可靠,FSSS装置电源应采用两路互为备用的UPS供电,防止因瞬间失电造成锅炉灭火。火焰探头、炉膛负压等参与灭火保护的热工测点应冗余配置。
6.1.4加强锅炉灭火保护装置的维护与管理,防止火焰探头烧毁、污染失灵、炉膛负压管堵塞等问题的发生。
6.1.5 加强燃煤的监督管理,完善混煤设施。加强配煤管理和煤质分析,并及时将煤质情况通知锅炉运行人员,做好调整燃烧的应变措施,防止发生锅炉灭火。
6.1.6 新建锅炉投产、锅炉改造性大修后或当实用燃料与设计燃料有较大差异时,应进行燃烧调整试验。
6.1.7当炉膛已经灭火或已局部灭火并濒临全部灭火时,严禁投助燃油枪。当锅炉灭火后,要立即停止燃料(含煤、油、燃气、制粉乏气风)供给,严禁用爆燃法恢复燃烧。重新点火前必须对锅炉进行充分通风吹扫,以排除炉膛和烟道内的可燃物质,要制定和落实防止一次风机启动将制粉系统存在积粉集中吹进没有点火的炉膛的技术措施。
6.1.8严禁随意退出火焰探头或联锁装置,因设备缺陷临时退出时,应按照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事先做好安全措施。严禁在FSSS装置退出情况下进行锅炉启动。
6.1.9 加强设备检修管理,重点解决炉膛严重漏风、给粉机下粉不均匀和煤粉自流、一次风管不畅、送风不正常脉动、堵煤(特别是单元式制粉系统堵粉)、直吹式制粉系统断煤和热控设备失灵等缺陷。
6.1.10加强点火油系统的维护管理,消除泄漏,防止燃油漏入炉膛发生爆燃。对燃油速断阀要定期试验,确保动作正确、关闭严密。锅炉点火前应进行燃油系统泄漏试验,合格后方可点火启动。
6.1.11新机组整套启动调试期间,应加强对火焰检测装置的调整。保证锅炉在高、低负荷以及适用煤种下都能正确检测到火焰。
6.1.12设置有等离子点火装置和微油点火装置的锅炉,制造厂和设计单位应按照《火电厂煤粉锅炉燃烧室防爆规程》要求,确保等离子点火、微油点火装置控制逻辑满足锅炉安全运行要求。
6.1.13对配有等离子点火装置的锅炉,启动前要对对应煤仓燃煤进行校验,保证符合设计煤种要求。燃煤煤质严重偏离设计煤种时,严禁用等离子设备点火启动。
6.2 防止严重结焦
6.2.1锅炉实际用煤应尽可能符合设计煤种(或校核煤种)。当实际煤种偏离设计煤种(或校核煤种)较多时,应重新进行锅炉燃烧调整试验。
6.2.2运行人员应经常从看火孔监视炉膛结焦情况,一旦发现结焦,应及时处理。
6.2.3锅炉吹灰器系统应正常投入运行,防止炉膛沾污结渣造成超温。
6.2.4 受热面及炉底等部位严重结渣,影响锅炉安全运行时,应立即停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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