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HGT20570.14-1995人身防护应急系统的设置
1 应用范围和设置场所
1.0.1 化工厂、石油化工厂的人身防护应急系统包括安全喷淋洗眼、防护面罩、应急氧气呼吸系统、专用药剂、机械损伤保护等,本规定只对安全喷淋器和安全洗眼器的设置作出规定。
1.0.2 具有对人体有灼伤(俗称腐蚀),对人体皮肤(包括粘膜和眼睛)有刺激、渗透,容易被皮肤组织吸收而损害内部器官组织(俗称有毒)的化学品的化工装置,要设置应急喷淋洗眼器(习惯称安全喷淋洗眼器)的人身防护应急的措施。
1.0.3 设置场所和位置
1.0.3.1 安全喷淋洗眼器的设置位置与可能发生事故点的距离,与使用或生产的化学品的毒性、腐蚀性及其温度有关,通常由工艺提出设置点和要求。
(1)一般性有毒、有腐蚀性的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区域内,包括装卸、储存和分析取样点附近、安全喷淋洗眼器按20^-30m距离设置一站。
(2) 在剧毒、强腐蚀及温度高于70℃的化学品以及酸性、碱性物料的生产和使用区内,包括装卸、储存、分析取样点附近,需要设置安全喷淋洗眼器,其位置设置在离事故发生处(危险处)3m-6m,但不得小于3m,并应避开化学品喷射方向布置,以免事故发生时影响它的使用。
1.0.3.2 化学分析试验室中,有使用频繁的有毒、有腐蚀试剂,并有可能发生对人体损伤的岗位、要设置安全喷淋洗眼器。
1.0.3.3 电瓶充电室附近应设置安全喷淋洗眼器。
1.0.3.4 安全喷淋洗眼器应设置在通畅的通道上,多层厂房一般布置在同一轴线附近或靠近出口处。